香港買家印花稅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任何人士或公司取得住宅物業。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表示,將於明日於憲報刊登《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以引入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任何人士(包括公司)取得住宅物業的買家印花稅,以及加強額外印花稅,即延長其涵蓋期及調整其稅率。條例草案將於2013年1月9日提交立法會。

發言人表示,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加強的額外印花稅,及新引入的買家印花稅,將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取得的住宅物業;而政策原意是買家印花稅不應窒礙重建,故在條例草案中已就重建項目設有退還買家印花稅的機制。

修訂後的「額外印花稅」將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分為3級逆進稅率:1、若持有有關物業不超過6個月,稅率為交易金額或物業市值的20%;2、若持有有關物業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交易金額或物業市值的15%;3、若持有有關物業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交易金額或物業市值的10%。

買家印花稅會在現有的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之上對所有住宅物業徵收,稅率劃一為15%。買家印花稅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任何人士或公司取得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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